2007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 2007-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3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3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和省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严禁对考生进行误导。各成人高校应对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
统考科目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
第六条 省 、市(区)、县(区)招办组织招生报名、考试等工作。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