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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教职工假期的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经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严格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对教职工的各种假期和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 假期规定
1、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日假的期限,由校长办公室做出安排,公布全校。
2、探亲假期:凡我校教职工(不含未转正的教职工)具备探亲条件的,均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一律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不另给假。若寒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出国探亲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家居西安市郊县的教职工探亲问题,对照西安市劳动局通知精神执行
3、婚假期:婚假一般为三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以女方年龄为准,二十三周岁的给假十天,二十四周岁的给假二十天,二十五岁以上的给假三十天。
4、产假期:产假一般为五十六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第一胎者,可享受产假七十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三个月。
5、节育假,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6、病假:教职工患病须住院治疗或病休者,经医院证明,可根据情况准予病假。病休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持医生病愈证明。同一疾病,在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一个月,半日工作不满两个月者,因病再次病休时,病假连续计算。
凡经医生证明半休者,其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半休时间超过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班者,应全休。
对个别弄虚作假的病休人员,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以纪律处分。
7、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准其丧假七天(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8、事假:教职工因重大事故需请假者,可酌情准假,但一般全年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 审批权限
1、教职工各种假期请假的审批,由系、处一级领导负责批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审批时,请假申请及有关证明,经批准并登记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系、处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之内中,在本单位登记,两天以上者经主管校长或主管书记批准,到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3、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具体办理请假事宜,凡按规定扣发或减发工资的,要及时报送人事处劳资科,如不据实按时上报,扣发主要负责的奖金。
三、 假期待遇
1、未经批准或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或续假未准者,均以旷工旷职论处,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凡全年旷工累计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是: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劳人(82)第122号,复函规定工资照发。
3、事假一般不超过十五天。超过一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五的工资,超过两个月者,扣发百分之十;超过三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二十的工资。
4、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非因公致伤者,不能按病假对待,被致伤者的工资、奖金、医疗等费用,由肇事者负责。
5、连续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龄,不发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
6、其他各种假期的工资照发。
7、各种假期的奖金,按《西北大学奖金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8、出国探亲在批准假期之内工资照发,假满未归者停发工资。
四、 本暂行规定未列入的假期及其待遇,由人事处按政策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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