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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暂行办法
校发(2004)人字36号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表彰他们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 则
1、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思想,除将给予获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获奖者的有关材料还将存入本人档案,并以此作为本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2、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考核,坚持标准,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评选条件和程序的人和事,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评选表彰范围
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和校办产业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均属评选表彰范围。
校级干部不参加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评定。
待聘人员、脱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出国逾期不归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受党政处分或法纪惩处不满一年者、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以及其他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人员不具有评选资格。
评选表彰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者。
2、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在完成任务中刻苦努力,勇于探索,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方面成绩突出者。
3、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新途径和新方法,求实创新,在实际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成绩突出者。
4、在管理、服务或学校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者。
一、 名额分配
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每年6月中下旬集中进行评选,“教师节”前夕由学校予以表彰。
评优名额以本单位当年5月底在岗人数为基数,优秀教师评选比例为教学科研人员人数的5%,优秀教师的评选以总支为单位推荐。
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为非教学科研人员人数的4%,每个处级单位至少可推荐1人。
推荐比例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取舍。三年内曾被评选过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原则上不再推荐,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连续推荐,但要从严掌握。
二、 组织领导
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组织分为单位推荐小组、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和学校评选委员会。
单位推荐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学校资格审查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公安处、计生办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负责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
学校评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管领导、党委有关部门、有关职能处室、部分院系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评选工作。
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三、 评选程序与办法
1、在接到学校评选通知后,各基层单位要召集教职工会议,学习本《办法》及有关文件,然后结合学年工作总结和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酝酿推荐本单位先进人选,并上报单位推荐小组。
2、单位推荐小组按照评选先进的原则、条件、名额及人选事迹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比,提出正式推荐人选(要求按评比结果排序),并整理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填写《西北大学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审批登记表》等有关表格,报送人事处。
3、由人事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汇总各单位推荐小组上报的先进人选材料,报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查。
4、校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下述评选办法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选:
(1)、在充分审阅材料的基础上由评委会主任组织评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2)、投票。分别对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无记名方式按计划名额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依序取满名额为止(无规定票数限制)。若跨名额出现票数相同者时,可由评委会主任提议对跨名额并列人员按简单多数票方式投票复议一次,按得票多少依序取满名额。若复议仍有跨名额并列人员,则不再复议,并列人员按通过对待。
5、校长办公会对校评委会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四、 表彰奖励
1、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同志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西北大学优秀教师”、“西北大学先进工作者”证书。
2、获得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单行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参考。
3、学校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广泛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树立模范形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五、 附则
1、凡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人事部门可在本年度评选出的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中择优推荐人选,报请学校审定后上报。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大学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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