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校发(2003)人字8号
为深化我校人事管理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按照《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聘用期间,学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条件,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对于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职工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学校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条
人事代理后,学校与职工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责、利。实现用人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并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实行先易后难,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扩大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 人事代理范围:
新来校工作的所有非教师岗位人员。
(二) 我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
1、 管理聘任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 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3、 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
4、 代办聘用人员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 对占用学校正式编制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
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管理、待遇等内容。《聘用合同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3、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子女入托、上学等待遇按学校在职职工有关规定办理;其住房在两个聘期内(每个聘期暂定三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两个聘期满后若续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5、 学校每年年末将职工的个人工作总结、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议、鉴定、工资变动、职务变动等档案材料按时归档。
6、
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聘人员,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历年考核为合格的,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7、 学校对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按国家及省上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8、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应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六条 符合人事代理范围占用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办理人事代理的程序
1、 拟聘人员填写《西北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
2、 用人单位考察拟聘人员并签署意见。
3、 用人单位将《西北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 人事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材料。
5、 拟聘人员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6、 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7、 拟聘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