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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8]人字24号
各院、系、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8]21号)、《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身体和心理健康,取得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08年4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在职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专业技能考试和普通话测试。
三、考试与测试
(一)教师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个部分。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掌握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及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考试科目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于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
(1)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
(2)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者;
(3)具有博士学位者。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学生的能力。
2008年专业技能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方法和内容严格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二)普通话测试。未参加过测试者请于2008年6月10日前到我校新闻传播学院报名参加测试。测试合格者由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站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测试费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交纳,费用自理。
四、材料填写及报送
(一)各单位须填写《西北大学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简表》(见附件1)书面材料两份、Excel电子文档一份,统一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材料。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根据文件要求,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的制作、填写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说明》(附件2)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的“申请任教学科”限报1门,具体参照“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任教学科对照表”填写。
(四)为了统一归档,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其它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大小规格为A4。
(五)要求每个申请者的申请材料用一个档案袋装送,并在档案袋封面上粘贴《教师资格认定报送材料目录》(附件3)。
各单位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含核实学历、学位、体格检查、普通话测试、岗前培训考试成绩、思想品德鉴定、是否专任教师身份等)的基础上,连同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名单统一报送人事处。
五、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学校发文、各单位安排:6月5-6日。
(二)个人申请、单位上报《西北大学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简表》、认定领导小组名单、领取材料:6月7-11日。
(三)申请人体检:6月10—12日。
(四)单位报送认定材料:6月13日。
(五)学校、省教育厅资格审查:6月14-20日。
(六)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缴纳专业技能考试费,参加专业技能考试:6月21-30日。
(七)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严把资格审查关,非专任教师不得申请。审查时需确认申请人员是否为在岗专任教师,且评聘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省教育厅(陕教师[2008]21号)通知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有关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
(三)鉴于今年认定政策有所改变,同时申报将全部采取网络版的认定系统,报送和处理时间性很强,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所需表格及相关文件资料请登录人事处网页“文档下载”栏下载。
附件:1.《西北大学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简表》
2.《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3.《教师资格认定报送材料目录》
西 北
大 学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 安排意见
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校长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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