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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校发[2007]人字52

 

 

录入时间:2008-03-03 10:37  录入者:admin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要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科范围主要是:学校战略发展重点建设的学科,学校急需发展的新兴或交叉学科。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显著者。
    5、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6、其他取得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显著者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就者、其他取得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所从事学科或所研究方向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带领本学科或研究方向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能申请和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 863”和“973”等跨学科研究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前沿课题,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能开设并讲授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等)以及其他前沿课程。
                                第二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在住房、安家费、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工作助手等方面提供优厚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六条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1、提供16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校内政策购置。
    2、安家补贴费30万元;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文科60万元,理工科100万元。
    3、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协助安排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提供13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校内政策购置。
    2、安家补贴费15万元;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文科30万元,理工科50万元。
    第八条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突出成就者
    1、提供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按校内政策购置。
    2、安家补贴费10万元;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文科15万元,理工科25万元。
    第九条 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就者、其他取得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
    1、提供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按校内政策购置。
    2、安家补贴费6万元;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文科8万元,理工科15万元。
    第十条 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就者,其他取得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符合我校特评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请特评教授职务;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可申请特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院士及长江学者引进,由人事主管部门直接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优秀人才引进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表》并附反映本人学历、经历、业绩(近五年)的基本材料;院系组织有关专家(五人以上)对应聘者进行包括思想道德和学术水平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察; 院(系)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后,将拟引进对象的考察意见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院(系)考察意见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引进人员到校后,要求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在此期间,如本人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须退还学校引进时提供的相关费用,并按协议规定补偿未满服务年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引进人员跟踪管理与考核。引进人员进校后,按照学校聘用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引进人员完成岗位任务者,分阶段划拨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对未完成岗位任务者,停止经费支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长期规划,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专用住房,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分配方案,后勤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引进人才具体服务工作。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承担,科研及实验条件配套费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和相关学科建设经费共同承担。引进人才的岗位津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措施。各院(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善引进优秀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为推动我校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奖,将引进人才工作作为重要评比内容,对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西 北 大 学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引进人才  管理办法                                   

   抄送:校领导,党办、组织部;                                                  

      发:各院、系、处、室。                                

  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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