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0]办字003号
关于下发《西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馆及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学校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投入和使用效益。《西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00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00年1月18日
送:校领导
抄: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档(2)
附件:
西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投入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委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办理日常的审计业务。
第五条 学校给审计处配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要求具有助理(会计、审计、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财经或基建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一)审计人员的专业职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二)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三)学校为审计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含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主要负责人或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及经济责任;
(六)非企业化有经营或经济收入的管理单位负责人离任及经济责任;
(七)有关规定额度内的基建及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办理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规定的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规定的专项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规定额度内的基建项目的预、决算(含自筹);
(四)校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及关、停、并、转时的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上级部门及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等,经校长批准同意,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 和严重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经校长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或经济处罚等决定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经校领导批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和 部署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或接受委托、审计立项报告等经校长批准后,并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处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式,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整理审计工作记录及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长提出书面意见,校长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如被审计单位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购提请复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主审立卷”原则,交档案员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经济处罚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报请校长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 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报送省教委备案,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发(1992)审字第004号文件《西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