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4]审字01


 

西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统一归口审计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经济活动主管单位申报的需要审计的事项,符合委托审计范围,提出委托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地区注册;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等。

第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符合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竣工决算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是由经济活动主管单位进行过初审的竣工决算项目);

(二)主管校长、审计处认为需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委托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拟订委托审计事项;

(二)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委托事项;

(三)审计处与经济活动主管单位及监察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经评议后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经济活动主管单位签定委托书或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形成前,须和审计处交换意见,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六)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经济活动主管单位;

(七)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委托审计费用率及成果费用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下浮执行。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